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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0-3-26 8:57:41 作者: 点击:

 2、文化大革命以来停付的包(定)租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结算,所收房租,除去维修费、房产税和管理费外,多退少不补。
    3、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教堂、寺庙、道观及其附属房屋,属于对内以外工作需要继续开放者,应退还各教使用,如宗教团体不需收回自用者,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自占用之日起付给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应折价付款。
    4、文化大革命中宗教团体被冻结上交财政的存款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退还,被其他单位挪用者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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