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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民宗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08-6-3 9:29:58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民宗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陵区民宗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海陵区民宗局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海陵区民宗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局行政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海陵区民宗局是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民宗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及分工;

(三)局机关各科室职能及联系方式;

(四)下属单位职能及联系方式;

(五)由海陵区民宗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全区城建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建设系统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有关情况;

(八)本年度城建计划主要项目情况;

(九)由海陵区民宗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等;

(十)城市建设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等;

(十一)纳入招投标范畴的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

(十二)海陵区民宗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重要会议主要内容、统计数据等情况;

(十三)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四)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和信息。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海陵区民宗局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二)所属单位经济指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三)本系统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四)本系统年度奖惩情况;

(五)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机关内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关工作规则;

(二)机关管理制度;

(三)机关干部任用程序及结果;

(四)年度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情况;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海陵区民宗局网站上予以公开;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在建设系统或机关内部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15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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