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政府部门网站 海陵区人民政府 海陵廉政网 区团委 区发改委 区经贸委 区农委 区教育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人事局 区劳动局 区卫生局 区审计局 区统计局 区安监局 区建设局 区科技局 凤凰路街道 泰山街道 城西街道 城东街道 九龙镇 工业园区 区外经贸局 泰州船舶工业集聚区
民族宗教部门网站 国家民委 国家宗族局 江苏民族宗教 泰州市民族宗教局 南京市民族宗教局 无锡市民族宗教局 徐州市民族宗教局 常州市民族宗教局 苏州市民族宗教局 南通市民族宗教局 扬州市民族宗教局 淮安市民族宗教局 盐城市民族宗教局 镇江市民族宗教局 宿迁市民族宗教局
----常用网址---- 好123网址之家 新浪网 搜狐网 百度
发布日期:2011-5-4 16:30:27 作者: 点击: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