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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5-4 16:26:58 作者: 点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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