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5-4 16:22:05 作者: 点击: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8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已于2010929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111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第三条 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 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八条 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条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
    
第十一条 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
    
(三)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返 回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联系方式   后台管理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 泰州市海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关帝庙巷20号  电话:0523-86231327  传真:0523-86231327
 
  技术支持 华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