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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


发布日期:2008-7-18 10:44:00 作者: 点击:

宗教关系,关键看能否通过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规范,使宗教成为社会的和谐因素,使信教群众成为建设国家的积极力量,使宗教界通过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成为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有效屏障。

    要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就必须善于化解宗教方面的矛盾。宗教方面的矛盾往往呈现积累突发扩展变异沉淀再积累这样一个循环链条。化解宗教方面的矛盾,妥善的做法应当是:当矛盾积累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突发时,防止其扩散,尽量减小影响;当矛盾扩散时,防止其变异,防止其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变为敌我矛盾,由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当矛盾处理完后,还要防止其沉淀下来,再度积累为诱发新矛盾的因素。

    三、讲话把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两个关键,体现了党在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上的与时俱进

    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指导思想上坚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与一切唯心论(包括有神论)相对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如何对待宗教,宗教又如何适应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工作,争取和团结信教群众;如何抵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渗透、颠覆和破坏,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重要课题,也是难题。为破解这个难题,我们党进行了艰辛的探索,积累了重要的经验,但也有过深刻的教训。

    邓小平同志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言简意赅。讲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就是要求我们尊重客观规律,对待宗教问题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不能简单化。但我们如何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又防止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防止宗教方面搞狂热?对这个问题,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1991年中央第一次提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宗教工作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且明确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探索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这个难题,在我国的宗教政策理论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在宗教政策理论上的重大建树,就是在以往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实践,经过进一步提炼、完善和发展,在三句话及其有关阐述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四句话,并将之确定为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进展,就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实施宗教方面的两个单项法规和若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在这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了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意义,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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