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0-12-22 12:31:33 作者: 点击:
为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对民族宗教执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行为,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依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制度规定,必须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地实施评议考核,加强评议考核的组织领导,成立海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民族科、宗教科、办公室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考评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评议考核的对象 评议考核的对象为本局具有执法责任的科室、中心负责人及其执法工作人员。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依照《海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错案追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步骤 (一)方法。评议考核包括公示、评议和考核三部分。
1、公示。本局对制订的《海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错案追究制度》、《岗位责任制》,文件装订成册,对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内容如执法责任、岗位目标、工作规程等发至执法人员手中。 2、评议。主要采取评议小组评议和有关收费单位与社会各界群众对执法行为与服务情况、履职情况的评定和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步骤 1、每年年终进行评议考核。 2、考评小组在每年年终发出评议考核通知。 3、考评小组在科室年终自评的基础上,对全局所有执法岗位进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五、评议考核评分标准 1、民族宗教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除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给予刑事、行政处分外,一次扣100分。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或对案件定性不准确引发行政诉讼(败诉),影响部门形象的扣20分。 3、按规定未持执法证上岗的,一次扣2分。 4、违反服务承诺的,一次扣5分。 5、书面回复收费单位或群众有关价格政策业务咨询,出现差错的,一次扣3分。 6、无故不参加法律法规、业务、思想政治学习培训的每次扣2分。 7、不服从单位领导调配工作或服从调配但工作马虎了事造成失误的,一次扣10分。 8、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出差错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即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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