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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州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10-12-20 14:42:20 作者: 点击:

一、受理:

    凡拥有泰州市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到各市(区)民宗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条件:

    1、申请恢复或更改的民族成份必须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成份;

    2、申请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成份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父或母的民族成份。

    三、程序:

    1、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代为申请),领取《泰州市民族成份变更审批表》;

    2、申请人携带本人及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申请表和全部证明材料到各市(区)民宗局审核,各市(区)民宗局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做出初审意见;

    3、各市(区)民宗局初审通过后,申请人携带各项证明及申请表送泰州市民宗局复核,核实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

    4、泰州市民宗局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申请人送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5、逐级上报至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后方能变更。

    四、证明材料: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少数民族一方)的户籍证明;

    2、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少数民族一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申请人出生证明等。

   注:必须注明申请人与其父亲或母亲(少数民族一方)的关系,并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五、办理依据:

    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2、泰州市民宗局、泰州市教育局、泰州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泰民宗发(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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