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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陵区委民宗工作领导小组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08-11-2 15:17:41 作者: 点击:

 

 

 

中共海陵区委民宗工作领导小组制度

 

 

按照中共海陵区委民宗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要求,制定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如下:

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经组长提议或经副组长、成员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建议报组长批准,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议题由组长、副组长提出。成员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拟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集,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集,报组长审定。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会前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
    三、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会议纪要,报区委区政府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四、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由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建立民宗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开展民宗工作自查和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和有关建议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建立民宗工作研究咨询制度。通过课题研究、理论研讨、方案论证和政策咨询等方式,就民宗工作的重大问题听取专家的意见。
    七、建立民宗工作交流协作和重大事项事前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重视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协调和配合。根据民宗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和发布。各成员单位制定和出台涉及民宗工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需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以便统筹安排全区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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