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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宗教活动场所十项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8-6-22 15:10:51 作者: 点击:

 

海陵区宗教活动场所十项管理制度

 

    学习制度

    1、各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要努力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从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争当爱国爱教模范。

    2、各宗教活动场所注重引导信教群众要经常通过电视、书刊等途径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宗教政策。

    3、各宗教活动场所,每年要订适当数量的有关报纸、杂志,以便信教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4、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成员、原则上每月要安排一次集体学习,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学习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民主管理制度

    1、爱国守法,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

    2、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不同教派之间要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尊重。

    3、自觉遵守各教别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本教的教规、教义,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4、保护信教群众在宗教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大型的宗教活动,必须报请海陵区民宗局批准,方可实施。

   5、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印章要有专人保管。

    6、各活动场所一定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搞抽签算卦、赶鬼驱病等封建迷信活动。

7、搞好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消防和治安工作,抵御境外宗教势力在我区的渗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民宗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

    1、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每月对全区各活动场所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

   2、宗教活动场所,每月必须在1 0日前把活动场所不稳定因素自查情况如实向政府宗教局汇报。

3、对因处事不当,隐瞒实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治安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建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专人负责治安工作,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及有关部门处理。

    2、建立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发现不安全苗头,要认真处理。对麻痹大意,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节假日期间,场所内要有人负责,有人值班,重点防范。

     4、严格执行值班人员的交接班制度,发现可疑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场所安全。 

 

 

财务与物质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设会计和现金保管,各负其责,账、款要分开管理。

    2、会计要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保管要做到账、款、物相符无丢失。

3、乐捐箱实行三把锁,由3人分别保管钥匙,每星期开箱一次,开箱时必须有场所负责人、会计、保管员在场,清点后随时入账,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占用。

    4、现金保管应将余额百元以上的现金存入银行,如违犯规定造成损失,一律由本人负责。

    5、宗教活动场所款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转借挪用,开支在百元以下由场所负责人签字,百元以上由民主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后方可实施。

    6、宗教活动场所的收支情况,要向信教群众一季度一公布,一年一总结,接受信众监督。   

    7、财务管理要接收区民宗局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审计和监督。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县宗教局报表,报表要实事求是,严防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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