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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7-31 9:28:16 作者: 点击:
各市民宗局: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宗教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我委(局)2002年下发的《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文书样式》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词对民族事务方面的行政处罚继续适用,但对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处罚需作适当修改。请各市、县(市、区)民宗局在制作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民宗发[2002]26号文件附件的文书样式25、26)时,将原告知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修改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宗教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告知。可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